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二十屆會員年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
內政部合內社字第八六O二六五六號核定
中華民國一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O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 總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名稱為中國哲學會(Chinese Association of Philosophy)(以下簡稱本會) |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有關法令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
第 三 條 | 本會以促進哲學研究、普及哲學知識,發揚哲學精神與效益為宗旨。 | |||||||||||
第 四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
第 五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 |||||||||||
第 六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溝通國內外哲學研究事項。 二、哲學書籍之搜集、保管、整理及印行事項。 三、出版哲學書刊事項。 四、舉行學術演講事項。 五、協助會員從事專門研究事項。 六、頒發終身成就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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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會員 | |||||||||||
第 七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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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對哲學有興趣之哲學愛好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終身會員:凡具備個人會員之條件並繳交個人會員之常年會費二十倍之金額,為終身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具備個人會員之條件,並具在校學生身分者,為學生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熱心贊助,由本會會員三人以上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者。
五、名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內、外著名學者,對於哲學有特殊貢獻,由本會會員三人以上之提議,經理事會通過者。
六、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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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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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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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
第十二條 | 會員經由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
第十三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本條權利限於「個人會員」、「終身會員」、「學生會員」及「團體會員」。至於「贊助會員」、「名譽會員」不具備前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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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 組織與職員 | |||||||||||
第十四條 |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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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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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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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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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得自理事中指定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協助推動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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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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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 ,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 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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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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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
第二十三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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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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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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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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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會議 |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 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 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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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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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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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理事會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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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理事、監事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 |||||||||||
第 五 章 |
經費與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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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學生會員:新台幣伍百元。
3.團體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4.終身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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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三十四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 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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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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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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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三十七條 |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 |||||||||||
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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